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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合同中永久性独占许可的含义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      点击:

1、永久性独占许可:独占许可的情况下,商标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仍归属于原商标持有者(即许可人);被许可人享有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但是没有的所有权。

2、商标转让:商标所有权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

综上,独占许可使用和商标转让的本质区别在于权利归属是否发生变化。

由于商标注册证有效期的限制,所谓“永久性独占”并不是一个受商标法保护的概念。商标许可使用行为,需要依法向商标局及许可行为各方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合同中有关许可期限的约定,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有效期。如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许可使用,则首先要申请续展注册商标,然后重新办理许可合同备案,并约定新的许可期限,该期限仍不得超过续展后的商标注册证有效期。

办理许可使用合同备案时,许可方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准备申请文件,由许可行为双方共同签章后,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在收到商标局发放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后,双方分别将许可合同原件、通知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交各自所在地工商局备案。

有关独占性许可合同的重要条款:

除普通许可的必要条款外,还需具有独占性条款,即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仅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持有人及他人均不得使用。

 商标合同中永久性独占许可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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