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商标案件可由人民法院受理
(一)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二)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三)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五)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六)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七)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九)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十)其他商标案件。
商标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二)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
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三)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
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五)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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