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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发生转移的原因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      点击:

(一)主体灭失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因此,商标权可能在有效期限内,由于商标权的主体灭失自然终止。

(二)三年未使用

商标注册后如果长期闲置不用,将不能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从而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因此,我国将商标使用作为维持注册商标有效性的重要条件。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如果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又补充规定"有《商标法》第44条第(四)项行为的(即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过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如果商标注册人期满不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商标局将撤销该注册商标,从而导致与该商标相关的一切商标权利的非正常终止。

(三)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发生争议也是商标被依法撤销,从而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重要原因。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均可由商标局或者商评委撤销该注册商标:

1.违反《商标法》第10条规定使用禁用标志,例如:使用国徽、政府组织名称等标志,使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2.违反《商标法》第11条规定使用商标禁注标志,例如,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商标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缺乏显著特征;

3.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或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形状,或者是使商品具有实质4性价值的形状;

4.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

5.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6.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的;

7.注册足以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

8.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四)注册商标未续展

时限性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我国现行《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同时,<商标法》还对商标的续展做了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可见,如果商标权利人在每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的前后6个月的时限内对其持有的注册商标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的程序向商标局提交续展申请,并交纳规定的费用,商标权利人就可以在商标权有效期限届满后继续享有对该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经过续展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仍旧是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的次日起计算。由于商标续展的次数并没有法律限制,因而只要一个注册商标仍然具有使用价值或者商业价值,商标权利人就可以通过适当的商标续展手续将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元限地延长下去。

(五)商标淡化

如果商标的所有人对商标使用、保护不当,尤其是驰名商标,则有可能使该商标逐步自然转化成为家喻户晓的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而使商标失去显著性,最终使权利人丧失对该标志的独占垄断权。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众所周知,商标是商品或者服务的主要识别标志,商标的重要作用就是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或者服务。可想而知,一旦注册商标逐渐地演变成由该行业内的数个企业非法使用,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并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这些侵权行为,使商标侵权愈演愈烈,导致最后整个行业内都将这个注册商标作为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加以使用,注册商标由一家企业使用变成由众多企业共同使用,并且逐渐成为人们广泛接受的某一种商品的通用名称,这种事实状态,将使商标所有权人难以对这种名为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因此也不能限制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使用,从而导致了实质意义上的商标权利的丧失。这种情况其实是商标淡化的一种情形,这种情况一旦发生,不但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大为降低,商标所有人多年努力赋予该商标的商业价值付诸东流,就连商标最起码的识别功能都消失殆尽。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淡化做出任何规定。不过,作为商标权人,应当有防止商标淡化的意识。

(六)注册商标转让和移转

注册商标转让,原注册商标所有人自然丧失了对被转让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因为从办理转让手续到公告,少则需要一个月,多则需要三五个月,在这个时间内权利仍然归原来的所有人,不便于受让人的经营活动。

除了注册商标的转让,还有一种方式造成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变更,就是注册商标的移转。上面讲的转让,是一种自愿的移转,即由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转让人)与受让人,经过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进行的自愿转让。除此以外,还有被动的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变更,比如,原注册商标所有人破产,其注册商标被法院强制迫卖;或者因欠别人的钱,被法院判决转让给债权人。

 商标权发生转移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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