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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优先权和优先日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      点击:

商标注册优先权和优先权日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规定,缔约国的商标申请人,在其本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又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相同商标注册申请的,在第一次申请日起的6个月内,享有优先权。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又称优先权日。

巴黎公约对享受其利益的人授予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就是优先权。所谓优先权,就是已经在一个缔约国正式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申请的人,在该申请提出后一定期间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又在另一个缔约国提出另外一个相同的申请,那么申请人有权要求后一个缔约国将其后一个申请视为与第一个申请在相同的日期里提出。

比如,就商标而言,如果一个法国企业于2004年1月1日在葡萄酒商品上在法国提出注册"PEONY"商标申请后,又于2004年6月30日在中国就相同商品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同样的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优先权,那么,中国商标局就应当认为,该法国企业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是2004年1月1日,而不是实际申请日却04年6月30日。如果一个中国企业在2004年3月30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同样一个商标注册申请,那么,法国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被核准,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因与法国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冲突而应当被驳回。

 国际商标注册优先权和优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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