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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使用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      点击:

在实践中,办理有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案件或者业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使用许可形式为独占许可使用或排他许可使用,应当推定其为普通使用许可。

2.在商标使用许可业务中,如果允许被许可人可以将商标再许可他人使用,应当在使用许可合同中或者单独的授权文件中有授权被许可人再许可的明确表述。否则,将视为被许可人无再许可的权利。

3.商标注册人在选择独占许可使用方式时,应当特别慎重,对被许可人的信誉和实力应当有充分全面的考察,否则在独占许可使用的情形下,一旦产生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在该合同未通过诉讼或者仲裁途径解决前,商标注册人也无法使用该商标,其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4.普通使用许可方式中,商标注册人应当针对多个商标许可使用人,就每个商标许可人对商标使用的地域、时限、使用方式做出明确规定,避免不同的商标许可使用人间因商标的使用产生冲突和纠纷。

5.商标的使用许可,最好能够与该商标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技术规范和 质量要求结合起来,保证使用同一商标的不同许可使用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品质统一性,避免出现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参差不齐,从而影响被许可商标的品牌形象。

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商标使用期限可以长于被许可商标的有效期,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商标的有效期,由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商标使用期限可能会超过10年,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件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需要办理数次备案的情况。如某件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2000年1月7日至2010年1月6日,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期限为2005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这样就需要办理两次备案,第一次备案的期限是2005年3月1日至商标有效期止的2010年1月6日,在该商标续展后再办理期限为2010年1月7日至2015年12 月31日止的第二次备案。

上述案例中,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商标注册人应当在被许可商标到期后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手续,二是在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同备案时,第一次备案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原件,第二次备案仅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复印件即可。

 商标许可使用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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