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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为什么要注册?换的马甲不合适这种事也能管!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      点击:

通常而言,未经许可擅自割裂商标与商标权人的紧密联系,破坏了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构成商标侵权。 也就是说,导致消费者不能正确或轻易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大都可以划进侵权的范围,比如用近似的商标“傍名牌”,如“雪碧”和“雷碧”;或者私自换标,比如“李宁”的鞋打“耐克”的标等等。

  既然有通常,就一定有特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与钱某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的判决给了我们一种与众不同的商标侵权类型。  案情回顾:

 

  株式会社不二家拥有“不二家”、“poko”等商标,并授权许可给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不二家公司”,系本案原告)使用及进行相关维权事宜。被告钱某从他处购得不二家散装糖果和标有不二家商标的138g铁盒装、258g铁盒装、100g纸盒装,自行将散装糖果包装于三种规格的包装盒中进行销售。

  在上述三类规格的所有糖果盒上,都印刷与商标持有人不二家公司注册的同类糖果商标相类似的“不二家”商标标识,其包装上的地址、说明书、含量标志等同不二家公司同类产品也相似。原告不二家公司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的上述三类规格糖果盒并非株式会社不二家及其许可人的产品,但是其内装的糖果皆为正品“不二家”糖果。由此主张钱某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

  被告钱某主张其销售的该三种规格的不二家糖果,其中糖果均是来源于不二家公司,仅是更换外包装,且更换的外包装上标注不二家公司的涉案商标也是为了指示商品来源,不会损坏涉案商标的价值,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最终的裁判结果是钱某商标侵权,被判赔偿不二家公司3万元。而裁判理由是商标法的兜底条款——《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那么法院认为钱某到底损害了“不二家”商标的哪一点儿权利呢?  案件分析

  首先要澄清一些问题,钱某购买的不二家糖果是正品,而且来源渠道正规,这一点毫无争议;另外,钱某购买的包装盒虽然是他人未经授权的仿制品,但钱某本身不构成未经许可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而且钱某购买散装不二家糖果进行二次销售,是合理的商业转售行为,不需要得到授权;同时,不二家的糖果对应不二家的商标,钱某销售二次包装的商品并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由此看来,钱某商标侵权并不是侵犯商标权通常意义上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权利。判决书指出:商品的外包装除了发挥保护与盛载商品的基本功能外,还发挥着美化商品、宣传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等重要功能,而钱某未经不二家公司许可擅自将不二家公司的商品分装到不同包装盒,且该些包装盒与不二家公司对包装盒的要求有明显差异,因此,钱某的分装行为不仅不能达到美化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的作用,反而会降低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所指向的商品信誉,从而损害涉案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

  通俗的说,法院认为钱某在对不二家糖果进行二次分装销售的时候,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内部糖果的品质发生变化,比如手没洗干净导致变质;或者是钱某的包装太LOW,不符合不二家品牌的气质,从而可能导致消费者认为不二家公司的产品不行,最终让不二家的品牌声誉受损。故此,法院认定钱某损害了“不二家”商标承载的商誉,构成“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这次判决表明:商标不仅仅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同时还承载着企业的商誉,具有品质保证的功能。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是商标的衍生功能,指同一商标所表彰的商品具有相同的品质。消费者认牌购物,就是因为认为相同商标标示的不同商品应当具有一致的质量。注册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和品质保证功能,共同发挥商标承载商业信誉的作用。

  不二家认为钱某给自家糖果换的马甲不合适,起诉其侵权并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这起案件充分说明商标承载的商誉作为无形价值应当受到保护,任何贬损商誉的商标使用行为都应该得到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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