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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著作权常见的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      点击:

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行为 

互联网络的出现和发展,最基本的目的就是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从网络技术的角度来看,基于“上传”和“下载”的复制以及网络传播,成本低廉而高效,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使得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并且能够随时、随地的传播作品。然而,在通过互联网络实现“资源共享”的同时,常常会有权利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受到非法传播。 

以电影为例,通常有如下几种形式:

1.枪版(也称影版):在电影院偷录的电影,通常效果模糊,质量粗糙低劣,色调黑暗,时有晃动、阴影和杂音,但发行速度极快,只比国外正式上映略晚。

2.碟版: 相对效果好一些的盗版光盘,大多由国外版本翻录制成(也有少数使用正版发行光盘制作而成)。视觉效果虽与正版影碟基本无异,但大部分的中文配音却十分品质低劣,因为其中文音轨通常来路不正,并且翻译错误百出。

3.大碟版: 既高清电影,通常指DVD,也指由DVD转成的质量较高的VCD。

侵犯影视著作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权利人主张通过行政手段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法律手段。行政责任是指国家版权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对版权侵权人所给予的行政处罚。鉴于我国尚处于转型期,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侵权盗版现象十分严重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在保护著作权方面承担一定的责任。国务院通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赋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范围内版权行政执法的权力,形成了我国著作权执法实行司法和行政并行的“双轨制”。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行政查处。2005年4月30日,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办法》共19条,其规范的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内容非常具体,明确规定了如何通过行政手段对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救济。从依法行政、规范网络版权行政执法的角度看,《办法》不仅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而且对于适应我国国情和立法特色具有现实意义,它显示出的较强的针对性和倾向性,也是我国当前维护信息网络社会作品传播秩序客观需求的必然产物。

影视作品网络侵权的赔偿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同时,《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影视著作权常见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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