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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垄断性与公开性分析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      点击: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本文通过对专利本身所具备的垄断性与公开性特性的分析,深入的了解专利。 

一、专利权的垄断性

专利权具有垄断性,但不是法律上的垄断权。专利权的“垄断性”表现在保护模式和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上。专利权人借助国家权力实现个人对技术方法在特定时间和地域的掌管和控制:它是行政机关审查批准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和独占销售许可权。因此专利权一开始就被理解为“特权”或“垄断权”。专利权在保护模式方面与物权不同在于有行政机关介入。 

专利的法律概念实际上是专利权客体本质的逻辑称谓。在制度层面,专利权形式表现为专利权利说明书,它的外在形式只是作为载体的纸张。权利说明书中的,实际上是一种技术方案或生产方法。无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专利,它们都可以概括为技术方法和技术构思。因为各种专利都是通过权利说明书来说明的。专利法构建了技术方法作为财产权的特殊保护模式。迄今为止,专利法并不是一部严格的、逻辑严密的成文法,而是一系列政策、原则的汇编,不过以成文法的形式公布而已。从专利权的“独占性”、“专有性”的权利属性分析,早期专利法只是沿用了对物的所有权确权保护的习惯,给了专利以同样效力的私权范围,使“技术方法”的权利具有所有权的对人权和对物权的效力。专利权的“垄断性”表现在保护模式和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上。 

从法律上来说。专利产品因为是技术方法的“物化”,是专利权人行使对技术方法独占权、实施权、许可权的必然后果,这样,垄断性专卖权就是专利权人在市场中的法定权利。其合法性使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市场份额的垄断具有正当性;任何技术发明人的技术方法都是其智力创造的结果,因此,具有自然权利的正当性前提。专利权垄断性的合法性使其在行政机关确权范围内行使专利权,即便能够形成垄断性的市场优势,也不能因此被认定为限制竞争而受到调整:专利制度设计的竞争目标是刺激全球技术进步。鼓励科技创新就是鼓励新技术申请专利和开发新的技术产品。也正因此,专利权才成为市场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 

二、专利权的公开性 

专利的公开性是指专利技术的公开。技术公开是指专利申请人必须以说明书等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充分公开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内容。专利主管机关也应向社会公开通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方面使社会了解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监督专利权的授予;同时也为公众提供发明创造信息和利用发明创造的机会。应该说,技术公开是发明人向社会换取专利权的条件,也是专利权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专利如果信息不对外公布的话,那么就没有垄断权的概念,更不用谈及专利权的利润所在了。因此,专利的公开性是专利的内在特质和规律所导致的,是专利的基本特征。 

知识产权从属性上来说是财产权,是民事权,因而是私权。专利是国家和发明人之间签订的一项特殊契约。根据这种契约,发明人公开他的发明内容,国家则对发明人授予其一定期限内独占利用他的发明的权利。因此,专利立法的着眼点主要不在保护个人权利,而在争取和维护社会利益。法律授予专利权人实施专利的独占权,主要是考虑到增进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不是主要维护发明创造人的利益。只有发明本身是新的,它的公布才能给公知技术领域增加新的内容,并由此对技术和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 

公开,简单地讲即是指一项技术被公之于众。在专利法中,公开是有其确定含义的。一项技术处于公开状态,即该项技术已经脱离了秘密状态。至于该技术有多少人知晓,是什么人知晓,均不影响该技术已经处于的公开状态。可以说,一项新技术一经公开就成为现有技术,这一现有技术便不再具有新颖性,按照专利的基础理论,没有新颖性的技术是不会给社会增加新的知识的,因此也是不会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见,公开对于专利的新颖性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应该从公开的角度对专利的新颖性进行修改,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好专利新颖性面临的问题,同时协调好专利权人和社会的关系。

 专利权的垄断性与公开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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