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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受体主体及归责情形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      点击:

著作权的定义及法律保护依据

1.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处于著作权权利范围核心的,是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此外,由作品的传播者(如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出版者、广播组织等)所享有的邻接权,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属于一种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实践性、地域性和可复制性特征。 

2.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的两项根本原则:一是保护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一是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我国著作权法立法中的另一项原则是:尊重国际著作权保护惯例,积极参加国际性的著作权保护。我国有关著作权法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与《著作权法》相配套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一些司法解释,也是我国著作权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归属主体

作品是著作权所指向的对象,又称为“著作权的客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有独创性、合法性,同时还需要考虑该作品的作者身份和出版地等条件。

著作权人通常称为“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始著作权主体”,一类是“继受著作权主体”。 

原始著作权主体就是作者,他既享受人身权,又享有财产权。作者分为两种:(1)直接意义上的作者;(2)视为作者的组织。 

继受著作权主体,是指通过继承、遗赠、转让等方式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依法取得著作权的自然人或组织。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继受著作权主体。

常见的继受著作权主体有:(1)著作权继承者和受遗赠者(享有财产权,不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但由其保护。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可由这类继受者行使发表权);(2)著作权转让中的受让人。 

作者单独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个人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合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有;合作作品若可分割使用的,则合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并单独使用,但不应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真名、笔名,也可以不署名。对此,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作者可以自己动手修改作品,也可以授权他人修改。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权利的保护期

(1)无限期保护。适用于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2)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适用于自然人的发表权和财产权。(3)首次发表后50年。(若自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予以保护。职务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均适用)。 

法定许可的不属于侵权著作权的行为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将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定许可方式主要有:教材中采用的作品、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该条规定只涉及录音制品所载作品的著作权人,因为作品的广播权仅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不享有广播权,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就不必向其付酬)

侵权著作权的行政处罚方式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同时又损害了公共利益,侵权人应接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主要方式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行政处罚由地方人民政府版权局负责实施。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则由国家版权局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侵权事实、情节、程度、后果等,侵权人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实施了任何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人,都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而依照刑法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处罚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违法所得较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著作权的受体主体及归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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