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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构成财产权的权利种类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      点击:

著作权法分析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构成要件:(1)作品要有特定的思想内容;(2)作品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形式;(3)表现形式必须是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4)作品具有独创性;(5)作品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著作权中关于著作人身权类型和概念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中财产权的种类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追续权是指美术作品的作者及其继承人从其作品的公开拍卖或经由一个商人出卖其作品的价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的权利。确认和保护追续权旨在救济和补偿作者在上述情况中承受的不公正待遇。 

14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作品合理使用的概念和规定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中构成财产权的权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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