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驰手机版
风驰官方微信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

著作权限制的免费表演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 知产部落      点击:

合理使用的第9种情形是免费表演,我国《著作权法》(2010)第22条第1款第9项规定: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构成这种不侵权抗辩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表演的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由于是面向公众表演,如果表演的不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必然侵害他人的发表权。

  2. 表演未向公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售卖门票、拉去赞助、变相提高售卖商品价格等。

  3. 未向表演者支付表演行为的报酬,但不包括车船费用、住宿费用、用餐费用等,当然这些费用应当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4. 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表演时,应当通过现场告知等口头方式或者海报等书面方式向公众表明被表演的作品名称、作者名称。

  著作权法上的表演权中的“表演”,既包括公开表演作品,也包括机械表演,即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对于免费表演行为中的“表演”,从表演的组织者未向免费表演的“表演者”支付报酬来看,免费表演行为仅局限于现场表演,而不包括机械表演。

  例如,未经许可,在超市中播放歌曲作为背景音乐,虽然不能利用音乐作品获利,但是可以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超市的销售起到促进作用,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

因此在超市、饭店、咖啡馆、书店等具有营利性质的场所播放音乐,并不属于免费表演的的情形。

 

本网站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本网站采用的非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留言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如删除或支付稿酬,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著作权限制的免费表演

先风是一家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律师维权、商标及专利技术转让交易、品牌策划设计于一体的大型知识产权服务集团。2003年成立,旗下6家企业组成了独到的知识产权产业链闭环,真正实现了一站式服务!

地址:郑州市黄河路26号中孚大厦10楼
邮箱:xf@xianfeng1998.com
商标部:0371-63588188
专利部:0371-63588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