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很多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通知》时会非常困惑:为什么我好好注册的商标会被别人提出撤销?因为商标第四十九条有专门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标注册成功后不能高枕无忧,因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产生价值,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就是鼓励经营者将注册商标积极投入使用,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因此,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需要积极应对。那何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实践中,如果仅仅提供了没有任何日期的产品照片、门店照片或宣传单页;或者全部证据都没有体现出商标等等,这些都不能算是合格的商标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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