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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妖艳”的商品,你遇到过几个?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先风集团 程铭      点击:

人类的智慧是无穷的,妖艳的货色是层出不穷的,下面这些妖艳货,你见过几个?

  最具亲切感的“白猫”,今天又在超市遇到了(好吧,小编看错了,这是个妖艳的“日猫”)。  别说,要不是吃着味儿不对,我才不会发现这货的真身居然是“治治”,我要吃“恰恰”~

  

大白兔奶糖,这可是我童年的挚爱啊,等等,好像哪里怪怪的! 我“兔”怎么少了“点”?

  

咦?这东西原来叫什么来着,这么多妖艳的兄弟,我有点乱!

  

看过了国内的,再来欣赏个韩国天霸级的压箱宝:瞧这牌子,锐克达斯?!还有这句口号,也是辣眼睛!

  

除此之外,还有“票风柔”、“周住”、“白事可乐”……这些“商标”虽然听起来很无厘头,却蒙蔽了消费者,也侵占了不少市场份额,不过这些傍名牌的妖艳货们,你们摊上大事了!

  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处以罚款。

  如果仿制的商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造假者还可能触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条款;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则会触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条款,情节严重要负刑事责任,可是要坐牢的!

  如果被“妖艳货”傍上了,怎么办?

  1.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请求制止侵权行为。

  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自己商业利益所受侵害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碰到“山寨妖艳货”千万别手软,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侵犯,要积极应对,通过法律途径及时制止,维护自身权利,把自己的市场损失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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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妖艳”的商品,你遇到过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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