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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柯索500万音乐侵权费,到底有理没?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先风集团朱坤      点击:

 6月23日,著名音乐人小柯在微博连发博文,斥责董明珠自媒体私自改编小柯的知名歌曲《因为爱情》,用以推广营销活动。并声明:将索赔500万捐献给中国音乐版权的维权机构。  微博发出后,得到了其他音乐人和公众的力挺,有人说:一向在公众面前强调“尊重知识产权”的董小姐是自己打脸。当然,也存在不以为然的声音:张口就是500万,是找到赔得起钱的主了么?

  改编歌曲是不是侵权?

  这一点毋庸置疑,董明珠自媒体确实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九条,音乐作为明确的法律保护对象享有:

  著作权法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董明珠自媒体对《因为爱情》音乐作品进行改编并公布在微博这样的公众平台上,显然是违反《著作权法》的。

  500万的赔偿合理否?

  音乐作品的授权费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小柯说《因为爱情》值500万也不是空穴来风。然而500万的赔偿金额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要走法律维权途径,举证很重要。如果是参照音乐向表演者授权的金额,恐怕离500万还差的远;若参照格力卖电饭煲的销售额,这首改编的“广告曲”带来了多少的销售额又算不清,十有八九会落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范畴。

  最大的可能就是在法院自由裁定的五十万以下的范围内。

  网络改编都侵权,为啥企业总被告?

  个人改编不值得告。个人改编的作品多是娱乐用,影响力小,又大多没有商业盈利。这种情况导致向个人索赔需要搭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最终却所得甚少,不值。

  企业侵权证据易取得。企业与个人有本质不同,企业侵权轻松就能沾上商业目的的边,而且必然存在销售额。简单的说,淘宝格力电饭煲的销量X单价,只需通过公证处公证,就能作为法庭认可的索取赔偿的证据。(刷单的销量也算!)

  舆论倾向弱势群体。个人的娱乐改编相对版权所有人是弱势群体,版权所有人相对企业又是弱势群体,从心理上讲,大众是倾向弱势群体的,想要“欺负弱小”的名声还是做”以弱胜强“的英雄,答案不言而喻。

  企业怎么应对?

  就在同日,农夫山泉的二十周年广告《一个人的岛》也遭遇侵权风波。广告片前30秒的音乐与独立音乐人李志的作品《山阴路的夏天》一模一样,李志在微博上质疑侵权。当晚10点,农夫山泉在微博上作出道歉,并承诺第二天第一时间支付10万元版权费用。

  此举被网友赞为”教科书式的危机公关“,把危机变成了一场圈粉活动。  企业花重金拼命打造的形象,很可能因为不经意的侵权行为被一朝抹黑。抹黑容易洗白难,格力这样的大企业也不免出现知识产权的疏忽,为人诟病。

  好的危机公关不是每个企业都能做到的,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却可以提前预防。加强知识产权意识的培训,聘请知识产权顾问对企业进行诊断,通过知识产权贯标来进行企业知识产权体系搭建等等。

  先风知识产权集团,知识产权服务更全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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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柯索500万音乐侵权费,到底有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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